楚雄州企业参与招投标不用再提供“无拖欠 工资证明”“无行政处理(处罚)证明”和“无用人单位证明”

  • 日期:2018年07月27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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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近日,楚雄州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审查的通知》,取消了企业参与招投标需要提供的“两类证明”。

《通知》明确: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要求企业提供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无行政处理(处罚)证明”和“无用人单位证明”。

《通知》要求:优化对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信用审查。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投标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在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把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投标信用度审查的必审内容。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取消其竞标资格。具体审查操作办法为:将以前投标时由投标企业提供“有(无)工资拖欠证明”和“有(无)行政处理(处罚)证明”的做法,改为由招标单位以查询函的方式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函请出具参与投标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等相关信用记录信息。对于招投标以外其他需要审查企业信用记录的,仍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出具相关信用记录。

《通知》强调指出:要加强协调对接,严格落实好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审查工作,特别是招标单位,要转变工作思路,对参与招标企业的信用审查工作必须审查到位。同时要加强信息体系建设,促进系统互联互通,打破部门“信息壁垒”,人社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及时向信用公示平台推送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取消相关证明,让企业在参与招投标时,进一步做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只跑一次路,只进一扇门、一次就办好”的要求,提高了人社部门对企业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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