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新增40元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 日期:2018年09月13日 17:43
  • 来源:党政办公室
  • 作者:丁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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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云南省实际,2018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通知》要求,云南省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将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今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56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省属大学生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56元、省级财政人均补助134元。全省各地须足额安排州市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确保今年9月30日前拨付到位。

此次个人缴费标准也将同步提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2018年起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180元的基础上也提高了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同时,云南省将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据悉,云南省各地将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作,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中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切实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障水平,并要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按照《通知》要求,云南省各地将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的兜底功能,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严格基金使用和实现即时结算,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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