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晓明受贿500多万获刑十年六个月

  • 日期:2020年05月13日 09:29
  • 来源: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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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楚雄州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晓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2004年至2018年期间,刘晓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药品供应商蔡某、杨某、郑某和医疗设备供应商王某、唐某、李某贿送的现金522万元、价值1万元的日元、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蔡某、杨某、郑某在药品销售中谋取利益,为王某、唐某、李某在医疗设备销售中谋取利益。

案发后,刘晓明向楚雄州监察委退交了涉案的赃款396.6万元。

2019年8月12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晓明受贿案一审判决,刘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刘晓明不服,向云南高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云南高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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