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 日期:2021年08月02日 09:03
  • 来源:行政审批局
  • 作者:李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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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开行审准决字〔2021〕10号

当事人: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QME90D

法定代表人:李霖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丰胜路4号二楼

登记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接到公民李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90213****)书面材料现场举报,称其身份被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冒用,成为该公司股权的受让人,转让后,李霖在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由600万元增加到900万元,李霖在该公司的职务由监事变更为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李霖本人称对此毫不知情。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调查,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委托人为吴春霞(身份证号码23102719700122****),根据吴春霞叙述,当时,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把做好的变更登记材料交给她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对材料及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她并未进行核实。根据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此次股权的转让方隋坤(身份证号码23038119900617****)所述,2019年3月20日变更登记材料中李霖的签字都是隋坤签写的,由于当时隋坤打算注销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但是李霖突然消失,电话联系不上,到家里也找不到,于是隋坤通过变更的方式把自己的股权和公司职务转给李霖,由于李霖一直联系不上,也未告知李霖。

通过以上事实及证据,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认为,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材料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楚雄汇民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的变更。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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