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 日期:2018年09月07日 11:06
  • 来源:财政局
  • 作者:谢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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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财政部于2018年8月16日发文《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而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本精神,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转账及调整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要树立“业财融合”的理念,推动经济业务与会计管理的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对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软件厂商为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不断提升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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