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及对失信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及云南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做好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将截至2018年9月14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名单附后)函告你单位。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17日
上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2018年04号) 下一条:关于楚雄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办理地点迁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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