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 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

  • 日期:2019年02月25日 16:04
  • 来源:工商分局
  • 作者:贾天梅
  • 关注:

信息来源:楚雄州工商局官网

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楚雄州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信息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7、海关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海关管理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下一条: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严格禁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

关闭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