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开管通〔2019〕12号
开发区各局(室、所、中心),东瓜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2019年第3次区常务会议、区党委2019年第五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风险,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楚雄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省财政厅和自然资源厅批准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第五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负责拟定土储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报请区常务会议和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各工作小组按方案实施,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开立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会计核算管理由开发区财政局代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的维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临时闲置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存款、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用于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付款时,应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的有关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填制《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土储专项债券拨款审批表》,内容包括:拨款内容、拨款金额、收款单位等,由各工作小组经办人、副组长、组长签字,开发区土地储备地产交易中心主任、分管财政的副主任签字,土储专项债券项目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签字后,送开发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土储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资金调度,资金按项目实施责任拨付到项目管理单位后,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发区财政局做好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开发区财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储专项债券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储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效率。
第十九条 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应对土储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储专项债券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土储专项债券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