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局制定《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是楚雄经开区(高新区)鼓励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培育新兴经济业态,增强楚雄开发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将《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是指楚雄经开区(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奖励等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楚开管通〔2018〕1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提高《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制定历时一个月,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研究起草阶段。在充分听取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基础上,根据《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制度规定,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送审 稿)。
(二)修改完善阶段。《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送审 稿)通过区常务会议和区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签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
根据《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楚开管通〔2018〕1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总部经济是指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整体迁移到楚雄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或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在楚雄开发区新注册的子公司、分公司。
2、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在开发区设立的区域总部(含子公司、分公司),且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3、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由楚雄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局按照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的金额列入预算。
4、凡到楚雄开发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入驻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楚雄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1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4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5%补助产业发展资金。
5、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的奖励,按照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具体奖励办法兑现,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所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个人股权转让等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5%。
(三)管理规定。
1、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企业收到拨入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资金后需建立完善的奖励资金申请等相关档案,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使用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双创”中心、楚雄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局备查。
2、对总部经济的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资金可用于建盖厂房和土地购置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技术引进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人员工资和绩效奖励、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3、纪检、监察、“双创”中心、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双创”中心每年将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拨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问效。
4、对监督和审计中发现资金使用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四)生效时间。
为规范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对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自发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