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证金清退范围
开发区辖区内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2007年以来,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缴存的保证金。
二、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采矿权人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且停产的矿山,采矿权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承诺。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开发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书面承诺的,同时向分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治理恢复义务或治理恢复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将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开发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政府(部门)统一进行治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将缴入开发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企业已自主完成治理恢复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矿山企业正在自主治理恢复,但2019年9月30日前未能完成治理恢复验收的,由矿山企业提出书面承诺,保证金将缴入开发区财政代管,矿山企业需在1年内履行完成治理恢复义务,且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由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矿山企业账户。
(五)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待采矿许可证延续与否确定后,按第一类或第二类处置。
三、有关要求
符合以上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分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详见附件2),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原件(已开具的提供)或保证金银行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分局测绘地籍科。分局将对资料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现场对矿山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详见附件3),对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本息将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采矿权人。已缴存的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乘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将不再计算截止日后的利息。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为办理返还期,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采矿权人自动放弃申请,保证金将缴入开发区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通告
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申请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意见表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申请:
我矿山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共计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XXX元,大写XXXXX元。其中,XX年XX月XX日,交存保证金XX元,………………。
现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向贵局申请清退保证金XX元,同时申请将保证金转存入XX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承诺严格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规定计提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矿山法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矿山
2019年X月X日
附件2
楚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审批表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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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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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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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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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保证金金额 |
(元) |
交存利息 |
(元) |
合计返还金额 |
小写: (元);大写: (元) |
主办科(股)室 办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矿产资源管理科 (股)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财务科(股)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副局长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意见表
基本情况 |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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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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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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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目的 |
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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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
受XX局的委托,验收专家组于XXXX年XX月XX日对XX矿山进行退还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野外验收,意见如下: 经专家组根据治理方案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验收,该矿山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和有关实际情况实施治理恢复工作。 |
验收组名单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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