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开行审准决字〔2020〕31号
当事人: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YYEH2B
法定代表人:和文佳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玛雅小区A907室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公民和文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332211992********)委托公民段四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329321987********)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文佳为多重残疾人,有听力、语言障碍,从未委托授权任何人办理过公司登记,请我局撤销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8月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为顾春萍(身份证号码5323311980******
**)。经询问,顾春萍称2017年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时,她在楚雄企无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商注册登记代理工作,按照企无忧公司工作程序,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收取后交予她到窗口办理登记,她本人并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和文佳本人身份进行核实。基于此,我局询问了楚雄企无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大恒,龚大恒称,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是客户委托企无忧公司代办的,申请材料(包括和文佳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申请文书中的签字等)均为该客户提供,企无忧公司并未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及和文佳本人身份进行核实;因时间较久,提供以上材料的客户身份已记不清楚,该客户电话号码此前已不能拨通,所以龚大恒已将该客户电话号码删除。经实地调查,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楚雄开发区玛雅小区A907室”无该公司。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填写的联系电话13265840012现为空号,无法联系;截至2020年7月1日,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报送2018、2019年度报告。通过以上事实,以及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公示期满(45日)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认为,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系他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设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精神,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2017年8月29日办理的楚雄文佳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