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日期:2020年11月27日 17:25
  • 来源:行政审批局
  • 作者:李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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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开行审准决字〔2020〕40号

当事人: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4LTW16

法定代表人:郭靖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新增安置小区14号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公民高永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323221976********)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监事,高永明本人对此毫不知情。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郭靖(身份证号码5323011993********)。经询问,郭靖叙述,2016年2月,郭靖的朋友高永明向农行申请贷款,将相关材料(含高永明身份证复印件)交郭靖请其代为向银行提交,此时郭靖正准备开办公司,了解到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设一名监事,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便在高永明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将其登记为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事后也没有告知高永明。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委托代理人为杨梅(身份证号码5323231986********),杨梅在我局询问时陈述,2016年2月,郭靖本人委托杨梅代办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杨梅告知郭靖公司需设一名监事,郭靖就向杨梅提供了高永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因公司设立登记时,监事由股东选举决定即可,申请材料中无需监事本人签名,因此杨梅并未见过高永明本人,也不了解此事高永明本人是否知情。通过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设立登记(高永明被登记为该公司监事)系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精神,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楚雄立青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29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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