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日期:2021年03月05日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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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开行审准决字〔2021〕3号

当事人: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L0FC208

法定代表人:刘睿笳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丰小区47号地云嗨酒店401室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2月11日收到公民刘睿笳(身份证号码1101111993********)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刘睿笳本人对此毫不知情。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人为李发玲(身份证号码5304251994********),根据李发玲叙述,2017年9月她就职于楚雄市会计之家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美凤将刘睿笳的身份证及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住所证明交给她,让她制作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当时她因刚参加工作,没有工作经验,没有见到刘睿笳本人,也未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刘睿笳身份及相关情况;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中刘睿笳的签名是谁所签她也记不清了。根据楚雄市会计之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美凤(身份证号码5323011975********)所述,2017年9月时,其代办公司经营场所为主干道一楼铺面,找上门的陌生顾客较多,业务量很大,对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办理的具体情况及刘睿笳本人均没有印象,应该并未见过刘睿笳,也未核实过其身份。

通过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9月5日设立登记(刘睿笳被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楚雄网宇财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9月5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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