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开行审准决字〔2021〕6号
当事人: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QBMU3Q
法定代表人:吴建斌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丰胜路17号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公民吴建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1403031971********)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建斌本人对此毫不知情。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调查,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人为李强(身份证号码4128291980********),根据李强叙述,2017年6月他从事工商代办业务,一位名叫张德强的委托人将吴建斌的身份证及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住所证明,已签字的股东决定书、公司章程等材料交给他,让他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承诺他办理成功后给予代理报税业务。当时他未见过吴建斌本人,也未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吴建斌身份及相关情况。
通过以上事实,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认为,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设立登记(吴建斌被登记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楚雄过海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14日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