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

  • 日期:2019年02月01日 15:28
  • 来源:国土分局
  • 作者:王国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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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

保护文件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8〕65号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安排。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到2020年云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少于7341万亩。2017年6月,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各地要切实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为云南实现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筑牢土地资源基础。

二、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各地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管控作用,做好与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各类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统筹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调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数量、质量、地类、区位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项目用地预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报国务院批准。为全力支持东川等32个深度贫困县及乌蒙山片区贫困县脱贫攻坚,其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符合《通知》要求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应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审核意见应作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必备要件。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四个禁止”的监管,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四、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认定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或减少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镇周边范围内补划。确实难以在城镇周边补划的,应优先从坝区优质耕地中补划。占用或减少坝区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补划后本州(市)坝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省下达指标。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保护责任书签订、标志更新和表册完善等工作。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按项目编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点》等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并对占用补划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补划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对占用补划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各地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抓手,将农田整治、国土综合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行政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规模由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确定。全面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加大土地整治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有效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

六、健全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要求,落实各级政府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奖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州(市)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七、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障措施

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推进建立村级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员和巡查信息员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形成土地违法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主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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