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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2019年7月5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民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年第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二、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兵员大省、中西部非兵员大省、东部兵员大省、东部非兵员大省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给予补助。1978年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达40万人以上的,认定为兵员大省。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结算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2019年起,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预拨补助资金,2022年结算剩余补助资金。鼓励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及时结算补助资金。
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1)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2)。2022年4月1日前,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退役军人部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及附件1。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退役军人部对各省(区、市)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提出结算建议,财政部根据退役军人部审核情况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拨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安排用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
对《通知》出台前,已经开展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安排和结算补助资金。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监督检查
退役军人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各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虚报退役士兵补缴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最迟于2021年底前完成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人员摸排、身份审核确认、补助资金审核申请等工作,并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责任。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历史参保记录核查、费用补缴和征收、参保权益确认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身份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所需补助资金,切实做好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