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开行审准决字〔2020〕32号
当事人: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532300100016626
法定代表人:代勇丹
住所(经营场所):楚雄开发区紫溪大道130号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公民代勇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4222021983********)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她本人从未申请也未授权委托任何人办理过公司登记。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设立登记时,代勇丹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未在该公司任职;2013年6月9日,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股东由吴书凡、林国锋变更为邵钟仪、代勇丹;2013年7月24日,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邵钟仪变更为代勇丹。通过以上两次变更登记,代勇丹成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至今。我局从该公司书式登记档案中提取了相关人员电话,于2020年7月8日拨打核实情况,该公司2013年6月9日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委托代理人林国锋电话为空号,法定代表人邵钟仪电话无人接听;该公司2013年7月24日申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时委托代理人林建伟电话为空号,法定代表人代勇丹电话为空号。经电话询问举报人代勇丹,该公司变更档案中填写法定代表人代勇丹电话号码并非她本人电话号码,相关人员邵钟仪、林国锋、林建伟她都不认识。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登记住所楚雄开发区紫溪大道130号无该公司;截至2020年8月24日,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报送2013-2019年度报告,该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已基本可判定为失联户。通过以上事实,以及涉嫌冒名登记情况公示45日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认为,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6月9日股东变更登记、2013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变更。
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精神,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楚雄锦达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6月9日变更登记、2013年7月24日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26日